一、案件基本信息<

闵行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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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三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

二、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调查,我局发现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发布虚假广告。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履行告知义务。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销售不合格产品。

以上违法行为,我局已收集到以下证据:

(1)当事人发布的广告材料;

(2)消费者投诉材料;

(3)产品抽检报告;

(4)当事人销售记录;

(5)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

(6)其他相关证据。

二、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法行为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认为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以下违法行为: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发布虚假广告;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履行告知义务;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销售不合格产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罚款人民币XX万元;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罚款人民币XX万元;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罚款人民币XX万元。

合计罚款人民币XX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执行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法加处罚款。

三、当事人的权利

一、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与其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一、送达方式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我局将通过以下方式送达:

1. 直接送达;

2. 邮寄送达;

3. 公告送达。

二、送达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

五、其他事项

一、行政处罚的执行期限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账户。

二、行政处罚的监督

当事人认为行政处罚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诉。

六、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我局依法对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罚款人民币XX万元;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XX万元;

3. 吊销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闵行市场监管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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