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注销是企业结束经营活动、正式退出市场的重要环节。在闵行公司进行税务注销后,若存在未抵扣的进项税额,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缴。本文将探讨闵行公司税务注销后未抵扣进项税额补缴的法律依据。<

闵行公司税务注销后未抵扣进项税额补缴有哪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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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纳税,不得有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对于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应在税务注销前进行补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依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对于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在税务注销前应进行补缴。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规定抵扣税前扣除项目。对于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在税务注销前应进行补缴。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在税务注销前进行补缴。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注销前,应当对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并按照规定补缴。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注销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注销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要求,纳税人在税务注销前,应当对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并按照规定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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