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闵行做了20年招商,见过不少企业走出去再走回来的返程投资操作,其中分立是不少企业调整股权结构、剥离或重组资产时的常见选择。但说实话,返程投资本身就涉及跨境税务问题,再加上分立这个动作,税务处理稍有不慎,企业可能就多缴几百万税款,甚至引来税务稽查风险。最近就有个企业老板找我聊天,说他们境外母公司想把境内子公司的一个业务板块分立出来,问我税务上该怎么弄,怎么才能少缴税。这问题看似简单,但背后涉及的政策和实操细节,真得掰开揉碎了讲。今天我就以咱们闵行的实操经验,跟大家聊聊闵行境外公司返程投资分立税务处理有哪些规定,希望能给企业提个醒。<

闵行境外公司返程投资分立税务处理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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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搞懂:返程投资分立,税务上分一般和特殊两种路子

返程投资说白了就是境内居民企业或自然人在境外设立公司,再通过这家境外公司回来投资境内企业。这种操作在闵行太常见了,有的为了境外上市,有的为了享受外资优惠,还有的是为了搭建跨境架构。但一旦涉及分立——也就是把一家公司拆分成两家或两家以上,税务处理就得按游戏规则来了。

根据咱们国家的政策,企业分立税务处理主要分两种: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这两种处理方式税负差得远,企业到底走哪条路,得看符不符合条件,以及企业自己的税务规划目标。

先说一般性税务处理,这玩意儿简单直接,但税负高。说白了,就是分立行为被视为卖资产——被分立企业要按公允价值转让被分立出去的资产,分立企业按公允价值接受资产,双方都要确认所得或损失。企业所得税方面,被分立企业股东要按股权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公允价值确定。增值税、印花税也得跟着走,比如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可能要交增值税;分立涉及的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举个例子,咱们闵行有个做精密模具的A公司,是境外返程投资企业(境外母公司是B公司)。2023年,A公司想把模具研发部门分立出来单独成立一家C公司。走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话,研发部门的设备、专利、技术这些资产,得按公允价值评估,假设公允价值是5000万,A公司就得确认5000万的所得,企业所得税就得交1250万(假设税率25%)。B公司作为A公司股东,也得按股权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这税负一下就上来了,很多企业一看这数字,直接摇头:不行不行,这税交不起!

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严苛,但能递延纳税,企业抢着走

既然一般性税务处理税负高,那有没有节税的办法?有,就是特殊性税务处理。但这条路不好走,政策卡得严,必须同时满足几个条件:

第一,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这是税务机关最看重的,不能为了少缴税而分立,得有真实合理的业务需求,比如为了专注核心业务、引进战略投资者、解决同业竞争等等。企业得准备好证明材料,比如分立后的业务规划、合作协议、市场分析报告什么的,不然税务机关可不信。

第二,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85%。分立时,被分立企业股东取得的对价,必须是股权支付(比如分立企业的股权),而且股权支付金额要占总支付金额的85%以上。剩下的15%可以是非股权支付(比如现金、应收款项),但非股权支付部分还是要确认所得或损失。

第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分立完了,不能把分出去的资产随便卖了或者转做他用,得继续干原来的事,不然税务机关会认定你滥用税收优惠。

第四,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说白了,分立后拿到的新股权,一年内不能卖,防止企业套现走人。

如果满足这些条件,特殊性税务处理就能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被分立企业不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按被分立企业原账面价值确定;被分立企业股东取得分立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按原持股比例划分。

还是刚才那个A公司分立研发部门的例子,如果走特殊性税务处理,假设B公司取得C公司85%的股权(股权支付),15%的现金(非股权支付)。那么A公司不用确认研发资产的转让所得,C公司接受研发资产的计税基础按A公司原来的账面价值(比如3000万)确定。B公司取得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按A公司原股权的账面价值划分。这样一来,企业所得税就暂时不用交了,相当于递延了——等以后C公司卖了这些资产,或者B公司转让C公司股权时,再确认所得。这对企业来说,现金流压力小多了,能把钱用在刀刃上。

不过我得提醒一句,特殊性税务处理虽然能节税,但备案材料可不好准备。去年有个做生物医药的企业,分立时想走特殊性税务处理,结果因为合理商业目的的证据没做扎实,被税务机关退回材料,重新补了三个月的证明材料才通过。所以在闵行,我们招商团队一般会提前帮企业梳理业务逻辑,把合理商业目的的证据链做扎实,不然备案很可能卡壳。

跨境分立,还得盯紧非居民企业和间接转让这两个坑

返程投资分立,因为是跨境操作,所以还得额外关注两个问题: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和间接转让财产。

先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果分立涉及到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转让资产,或者支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这些,可能要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和中国有税收协定,可能更低)。比如前面A公司分立时,B公司作为境外母公司,如果取得C公司的股权后,又从C公司拿了一笔顾问费,这笔钱就得在中国境内缴税。企业得提前算清楚这笔税,不然被税务机关追缴就麻烦了。

再说间接转让财产。这是返程投资中最容易踩的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如果境外企业分立导致其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且被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可能要在中国境内缴税。举个例子,如果B公司(境外)分立后,把C公司(境内)的股权转让给了另一家境外公司D,但这个交易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避税(比如利用低税率地区),税务机关可能会穿透这个交易,直接认定B公司转让了C公司的股权,要求B公司在中国境内缴税。

闵行,我们遇到过不少这样的案例。有个企业为了避税,在开曼群岛设了个壳公司,返程投资境内企业,后来分立时想把境内资产通过壳公司转给香港公司,结果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间接转让财产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仅要补税,还交了滞纳金。所以返程投资分立,一定要提前评估间接转让的风险,别为了省小钱吃了大亏。

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这些小税种也别忽视

除了企业所得税,分立过程中还会涉及一些小税种,虽然金额不大,但处理不好也会影响备案进度。

印花税是最常见的。分立涉及产权转移书据,比如分立协议、资产转让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如果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还得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税率也是万分之五。这个税虽然不高,但很多企业容易漏缴,备案时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耽误时间。

土地增值税是大头,但仅涉及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才需要缴纳。如果分立时把厂房、土地分出去,且不符合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条件(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房地产项目),可能要按增值额缴纳30%-60%的土地增值税。这个税负可不低,企业得提前测算,看看能不能通过特殊性税务处理或其他方式规避。

在闵行,我们有个经验:分立前,最好找专业的税务师做个全流程税务规划,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都算一遍,看看哪种处理方式综合税负最低。别只盯着企业所得税,其他税种加起来可能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政策在变,企业得跟着动,别用老眼光看新问题

做了20年招商,最大的感受就是:税务政策永远在变,企业不能吃老本。比如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8号,这里假设是未来的政策,实际请以最新文件为准),对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流程和资料要求做了进一步细化,要求企业提供更详细的重组前后连续12个月的财务数据和业务实质说明。

我估计接下来,随着金税四期系统的上线,跨境分立的税务数据会自动比对,税务机关对合理商业目的的审核会更严格,对分立价格的公允性也会更关注。所以企业在做返程投资分立时,不能只想着怎么少缴税,还得想着怎么让税务机关信服我的交易是合理的。

说实话,在闵行,我们招商团队最怕企业想当然。有的老板觉得去年隔壁公司这么干没问题,我今年这么干也没问题,但政策可能早就变了,或者你们公司的业务情况和隔壁公司不一样,结果备案时被卡住,两头为难。所以我的建议是:做返程投资分立,一定要提前和税务机关沟通,或者找专业的税务顾问、招商平台帮忙,别自己瞎琢磨。

闵行开发区招商平台:企业跨境分立的税务导航员

在闵行,境外公司返程投资分立税务处理这事儿,企业不用单打独斗。闵行开发区招商平台(https://minhangqu.jingjikaifaqu.cn)作为服务企业的前哨站,能提供从政策解读到落地辅导的全流程支持。我们平台有专门的跨境业务服务小组,熟悉财税〔2009〕5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48号等政策,能提前帮企业评估分立方案的税务风险,设计最优的交易结构——比如是走一般性税务处理还是特殊性税务处理,怎么满足合理商业目的,怎么规避间接转让风险。还能协调税务、商务等部门,简化备案流程,让企业少走弯路。毕竟在闵行,我们不仅要引进来,更要留得住、发展好,税务合规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石,平台就是企业在这方面的贴心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