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两点,窗外的雨声敲打着玻璃,像极了我此刻纷乱的思绪。桌上摊着去年那家科技公司的卷宗,泛黄的纸页上还留着业务部用红笔划的争论点——数据服务是否属于原合同履行范围?这个问题,像一根刺,扎在我心里快一年了。作为闵行招商中心的一员,我见过太多企业因经营范围变更陷入合同纠纷,却从未像这次一样,让我对商业自由与契约精神的边界产生如此深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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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那个意外的经营范围变更
去年春天,上海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化名)搬进了我们园区。创始人李总是个典型的技术派,公司成立时经营范围只有软件开发、技术咨询,靠着给传统企业做定制化软件起家,签的合同里清一色写着交付软件系统、提供技术支持。那年夏天,他们拿到了天使轮融资,董事会建议新增数据处理与存储服务,说这是行业趋势,不跟进就会被淘汰。
变更手续办得很顺利,我作为招商专员还去送了贺礼。谁也没想到,半年后问题就来了。数科的老客户某制造企业,突然在例会上提出:既然你们现在能做数据服务,原合同里的设备运行数据监测模块必须升级为实时数据中台,还要对接他们的供应链系统。李总懵了——原合同签的时候公司根本没数据服务资质,现在硬着头皮做,技术团队要从头搭建,成本至少增加40%;不做,对方以违约为由起诉,刚起步的公司经不起折腾。
那天下午,李总办公室的灯亮到很晚。我路过时,听见业务部在吼:变更经营范围不就是告诉我们能做新业务吗?客户提个需求怎么了!法务部则冷冷反驳: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提供技术支持’,没说给你搭数据中台!招商部的小王更委屈:我们当初建议他们变更经营范围,是为了政策优惠,谁知道惹出这么烦?
我站在门外,突然意识到,我们似乎一直都误解了经营范围变更的意义——它不是一张业务通行证,更像一把双刃剑,砍向了原有的合同平衡。
二、我曾一度认为:经营范围变更=合同义务自然延伸
最初听到数科的纠纷,我的第一反应是:客户是不是得寸进尺?毕竟,经营范围变更后,企业确实获得了开展新业务的法定资格。我记得入职培训时,老领导说过:执照上能写的,就能做。客户既然签了合同,就该接受企业能力范围内的合理升级。这种观点在行业里很普遍:很多企业认为,经营范围变更意味着合同履行能力的扩张,客户不能以原合同没约定为由拒绝接受新服务。
我还翻出过一本《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条例解读》,里面写着:经营范围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依据,变更后即可从事相应经营活动。当时我觉得,这简直是明摆着的道理——就像一个人考了,就能合法开车,难道还要跟乘客重新签协议说我现在会开车了,你要不要坐?
但数科的案例让我开始动摇。如果客户在签合明知企业没有数据服务资质,却故意在履约阶段提出新要求,这算不算利用优势地位恶意磋商?反过来,如果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后,对原合同中可能涉及新业务的条款视而不见,是不是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三、现在我开始怀疑:我们是不是把法定资格和合同义务搞混了?
真正让我陷入困惑的,是数科法务部给我看的一份《民法典》条文。第543条写着: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577条又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两条像两座大山,把数科夹在中间:变更经营范围是法定权利,但合同义务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
我突然想起去年读过的《合同法原理》里的一句话: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不能因一方单方的意志而改变。经营范围变更,只是让企业获得了可以做某事的资格,但要不要做怎么做,依然要受原合同的约束。就像一个人考了厨师证,获得了开餐馆的资格,但和房东签的租赁合同里写的是做面食,你不能突然改成做火锅,除非房东同意。
这种法定资格与合同义务的割裂,在闵行区的企业中并不少见。我接触过一家外贸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后新增跨境电子商务,结果老客户要求把原来的一般贸易订单改成跨境电商保税仓发货,理由是你们现在有这个资质了。公司负责人苦笑着跟我说:我们新增跨境电商是为了新业务,不是为了给老客户‘升级’服务啊!
更讽刺的是,有些企业甚至会利用经营范围变更甩锅。去年园区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时悄悄去掉了医疗器械销售,结果之前签的医疗器械供货合同到期后,他们以超出经营范围为由拒绝续签,让合作方损失惨重。这种想签就签,不想签就甩锅的操作,背后是我们对经营范围变更的误解——它不是合同义务的开关,而是商业承诺的延续。
四、传统做法的懒政:我们是不是在逃避协商的责任?
行业里对经营范围变更后的合同调整,一直有两种主流做法:一种是硬扛,企业认为我有资质就能做,客户必须接受;另一种是回避,干脆不碰原合同,等客户提了再说。这两种做法,本质上都是对协商责任的逃避。
我曾一度觉得协商太麻烦。企业要解释新业务的技术细节,客户要评估成本和风险,双方律师来回扯皮,最后可能谈不拢,连朋友都做不成。但数科的案例让我明白:逃避协商,只会让矛盾激化。李总后来告诉我,他们为了那个数据中台,和客户谈了三个月,技术部熬了无数个夜,业务部嗓子都说哑了,最后虽然做成了,但利润被压缩了一半,还伤了和气。
为什么我们不愿意协商?或许是因为我们习惯了一刀切的管理思维。就像我招商时,总跟企业说变更经营范围能享受更多税收优惠,却很少提醒他们变更后要重新梳理合同风险。园区里有些企业甚至把经营范围变更当成KPI,一年变更好几次,却从没想过这些变更会带来什么连锁反应。
读罗振宇的《文明》时,他提到商业的本质是信任。经营范围变更看似是企业的单方行为,实则是对客户、对合作伙伴的信任承诺。如果企业只想着我能做什么,却不考虑客户要我做什么,这种信任迟早会崩塌。就像两个人谈恋爱,一方突然换了工作,另一方当然有权问我们的未来怎么办,而不是等对方自己适应。
五、经过反复思考,我认为:合同义务调整的核心是边界感
那段时间,我几乎把所有能找到的法律条文和商业案例都翻了出来。从《民法典》合同编到《公司法》经营范围条款,从特斯拉自动驾驶功能纠纷到苹果App Store条款变更,我发现一个规律:无论经营范围怎么变,合同义务的调整都必须守住边界感——企业的能力边界和客户的合理预期。
什么是能力边界?就是企业新增的业务,必须与原合同的核心内容有实质性关联。比如数科的原合同是软件开发,数据服务虽然属于新业务,但数据监测模块本就是软件系统的组成部分,客户提出升级要求,在合理预期范围内。但如果客户突然要求帮我们做AI算法研发,那就超出了实质性关联,企业完全可以拒绝。
什么是合理预期?就是客户在签合能否预见到企业可能会开展相关业务。比如一家卖咖啡的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后新增烘焙食品,老客户要求咖啡搭配面包,这属于合理预期;但如果要求提供餐饮配送服务,可能就超出了预期。
这个结论,是我在和园区法务顾问老张聊天时逐渐清晰的。老张做了二十年企业法律顾问,他说:我见过太多企业栽在‘想当然’上。他们以为变更了经营范围就能‘为所欲为’,却忘了合同是‘有记忆’的——客户签合同时看的是你当时的‘样子’,不是你未来的‘潜力’。
我逐渐意识到,招商人员的责任,不只是帮企业拿执照,更要帮企业守边界。现在企业来咨询经营范围变更,我会多问一句:您的新业务和现有合同有冲突吗?客户那边能接受吗?虽然有时候会被嫌啰嗦,但我知道,这才是对企业真正的负责。
六、未解的困惑:当情势变更遇上经营范围变更
但新的问题又来了。如果经营范围变更后,原合同的履行变得明显不公平,比如原材料价格暴涨导致成本激增,或者政策调整使得原业务无法开展,这时候能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单方调整合同义务?
数科后来就遇到了类似问题。他们给客户做数据中台时,因为数据安全政策收紧,不得不额外投入300万做合规改造,成本远超预期。李总想找客户协商分摊费用,客户却以合同没约定为由拒绝。这时候,数科能不能主张情势变更,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民法典》第533条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经营范围变更导致的基础条件变化,到底算不算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数科变更经营范围时,应该能预见到数据安全政策可能收紧,这算不算商业风险?老张说,这要看具体情况,没有标准答案。就像去年园区一家新能源公司,因为国家补贴政策调整导致利润下滑,想和客户重新谈价格,最后法院判决政策调整属于商业风险,企业自行承担。
这种不确定性,让很多企业陷入两难:协商,怕客户不同意;不协商,怕自己亏死。我有时候会想,有没有可能建立一种弹性合同机制?在签订合就约定若一方经营范围变更且涉及合同核心内容,双方应优先协商调整?但这样会不会让合同失去稳定性?客户还会愿意签吗?
这些问题,我至今没有答案。或许,商业世界本就没有标准答案,只有不断试错的过程。
七、尾声:雨声渐歇,思考未止
窗外的雨声小了,天快亮了。我合上数科的卷宗,突然想起李总上个月跟我说的话:现在我们变更经营范围,都会先让法务部把所有合同过一遍,看看哪些条款可能受影响。虽然麻烦,但比打官司强。
这句话,或许就是这场深夜思考最好的注脚。经营范围变更不是终点,而是起点——它考验的不仅是企业的商业嗅觉,更是对契约精神的敬畏。作为招商人,我们不能再做甩手掌柜,而要成为企业的风险预警员,帮他们在商业自由与合同约束之间找到平衡。
困惑依然存在:如何界定实质性关联?如何判断合理预期?弹性合同有没有可行性?这些问题,或许需要在未来的招商实践中慢慢探索。但至少现在,我不再像以前那样想当然了。
凌晨四点,天边泛起鱼肚白。我关掉台灯,走出办公室。园区里的路灯还亮着,像一颗颗散落的星星。我知道,关于经营范围与合同义务的思考,不会随着这个夜晚的结束而停止。它将伴随我每一次招商接待、每一次企业回访,成为我职业生涯中,最深刻的必修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