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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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闵行区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了税务检查。经查,该公司在税务注销过程中,存在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税务处罚。
二、违法事实
1. 未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经查,该公司在税务注销过程中,未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涉及金额人民币XX万元。
2. 未及时申报: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
3. 未提供相关资料:该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影响税务机关的正常审核。
三、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我局决定依法进行处罚。
四、处罚决定
1. 补缴税款:该公司应补缴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人民币XX万元。
2. 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未按时缴纳的税款,加收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人民币XX万元。
3.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XX万元。
五、处罚执行
1. 缴纳罚款:该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账户。
2. 缴纳滞纳金:如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滞纳金,我局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 补缴税款:该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补缴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六、权利救济
1. 陈述和申辩:该公司有权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2. 申请行政复议:该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 提起行政诉讼:该公司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决定书送达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需送达,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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